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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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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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 3 條中明確規定了研究人員的四個級別,包括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助理。該條款的目的是確定不同級別的研究人員的職務層級和地位。根據這些規定,大學能夠根據不同職位的需求和要求來聘請和任用適合的研究人員。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例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可以根據不同的聘任標準來評估和選擇研究人員,並確定他們的職位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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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