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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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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4條,研究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根據「教師法」第28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之定義如下:「本法所稱研究人員,係指大學,經教育部核准開設博士學位班後,聘任研究員或其他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其同等學力者,從事研究工作之人員。」 依照《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4條的規定,研究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這表示一位研究員如果在大學擔任副研究員職位超過三年,並且具有優秀的表現,並且有重要的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則有資格成為研究員。 另外,根據法律官方的資料顯示,在大學擔任副研究員的年限,必須是滿三年以上才符合資格。例如,某大學的教師聘任規定中,規定教師在擔任副教授的職位超過三年,並且有優異的表現,則有資格晉升為教授。 此外,依照《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4條的規定,研究員也可以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這意味著即使沒有在大學擔任副研究員職位,只要具有博士學位,且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且有重要的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也符合成為研究員的資格。 舉例來說,大學X的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4條規定,研究員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且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超過八年,並且有重要的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例如,該大學的研究人員部門聘用了一位持有博士學位的研究人員,該研究人員在該大學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已達到十年,並且在自己的研究領域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成果和專門著作,因此該研究人員符合大學X的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4條的資格。 藉由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4條的規定內容,並提供相關的範例來說明其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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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 4 條規定:「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