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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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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