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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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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6條,助理研究員擁有以下資格之一: 1. 曾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2.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針對第一項資格,"曾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這表示申請助理研究員職位的人必須曾在大學擔任研究助理至少三年,成績優良,並且有重要的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第二項資格要求申請人具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且有專門著作。 第三項資格要求申請人持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至少四年以上,且有重要的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以上資料來自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根據教育部最新公告之相關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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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 6 條規定:「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