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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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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學士學位後,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7條,研究助理的資格有兩種情況:一是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且有專門著作;二是具有學士學位後,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且有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在這個條款中,有兩種不同的資格要求,申請人可以滿足其中任何一個來符合資格。而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具有相關研究經驗和專門著作的研究機構或大學的任用紀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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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 7 條規定:「研究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