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 條中,主管機關的定義如下: 1. 在中央為教育部。 2.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3.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此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由於這個問題中只針對第 2 條進行解釋,所以只需要依據這個條例即可。 這個法條中沒有多項款的情況,所以不需要進行分別論述。 參考資料範例: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 條,教育部被定義為在中央的主管機關。例如,當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有相關的事宜需要處理,學校需向教育部報告相關資料。同樣地,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在其所轄區域內的私立學校也是主管機關,根據需要負責監督和管理相關事務。 備註:此回答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可能有其他詳細規定或修訂條文未被提及,建議仍需參閱正式的法律文件以獲得更全面的理解和適用。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定義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定義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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