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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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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2. 2.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3 條主要針對教職員的範圍進行定義,以下是該條的兩項釋義: 1.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這項條文明確界定了教職員的範圍,包括已立案的私立學校編制內的校長、教師、職員以及學校法人的職員。這意味著只有這些指定職位的人才符合教職員的定義。 2. 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 這項條文明確指出學校法人的職員只限於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的職員。換句話說,只有被納入私立學校的員額安排中的職員才被視為學校法人的職員。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了《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的第 3 條以及相關解釋性文件,並以最新的版本為依據。

立法沿革 1

(0980612 制定)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義本條例所稱之教職員。   二、基於學校法人與私立學校設立目的及屬性不同,爰於第二項明定學校法人之職員如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者,始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 法人名詞
(0980612 制定)

一、第一項定義本條例所稱之教職員。   二、基於學校法人與私立學校設立目的及屬性不同,爰於第二項明定學校法人之職員如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者,始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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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前項學校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