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比照銓敘部認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範圍辦理。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0條,該條例規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應按照銓敘部認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範圍辦理。這意味著該條款要求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或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團體或機構,在處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的事項時要參考銓敘部對於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範圍的認定。具體的範例可以是根據銓敘部的認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或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團體或機構聘用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