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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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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次擔任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
  2. 2.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教職員退撫基金帳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包括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根據這個條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之後初次擔任這些職位的人都符合初任教職員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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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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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26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指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