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規定: 1. 如果一位退離教職員因同一案件被剝奪或減少退離相關給與,並且根據懲戒法院的判決確定後再次被移送懲戒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那麼根據本條例已經剝奪或減少的範圍內,該部分的執行不受影響。 2. 如果一位退離教職員因同一案件被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後,再根據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相關給與,那麼根據懲戒判決確定已經剝奪或減少的退休金部分,不再重複執行。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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