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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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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離教職員犯同一案件,經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後,復因移送懲戒而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確定者,於依本條例已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該部分執行不受影響。
  2. 2.退離教職員犯同一案件,經懲戒法院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確定後,又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者,其已依懲戒判決確定剝奪或減少之退休金,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不再重複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規定: 1. 如果一位退離教職員因同一案件被剝奪或減少退離相關給與,並且根據懲戒法院的判決確定後再次被移送懲戒以剝奪或減少退休金,那麼根據本條例已經剝奪或減少的範圍內,該部分的執行不受影響。 2. 如果一位退離教職員因同一案件被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後,再根據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相關給與,那麼根據懲戒判決確定已經剝奪或減少的退休金部分,不再重複執行。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9月3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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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退離教職員犯同一案件,經依本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後,復因移送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