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以下為該條款的釋義: 1. 若有退離教職員因犯校園性侵害案件,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相關單位應收到判決法院的正本一份,並按照本條例第8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主管機關則需給予剝奪退離(職)相關給與的處分,並通知有關的發放機關停止發放相關給與。已經領取的相關給與則需要依法追繳。 2. 前項所指的退離(職)相關給與的內涵,是指根據本條例第79條第3項進行確認的內容。 3. 在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之前,若教職員符合本條例第80條的情形,則不適用該條例施行後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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