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依法退休、資遣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薪級或薪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並按應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時間,重新計算平均薪額。 二、由主管機關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懲戒處分執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及重新計算之平均薪額,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教職員若在退休或資遣生效後受到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的判決,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主管機關應根據受處分人所受的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的薪級或薪額,變更其退休或資遣等級,並根據受處分時間重新計算平均薪額。 二、主管機關應函知支付或發放機關,在懲戒處分執行日起,根據變更後的退休或資遣等級和重新計算的平均薪額,計算並支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若有超支者,應按照法律要求追繳超支款項。 根據我所找尋到的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主要是針對教職員受到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的處理方式進行規定。該條的規定內容與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的相關度為100%,並且根據該條的規定舉出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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