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的規定: 1. 校方需要填寫退休事實表,並附上教職員的一張二吋正面半身相片、退撫新制實施前的任職證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將由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例如,一位教職員提交了他的退休申請。他的申請中包括填寫了退休事實表,以及附上了他的相片、原來的任職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將被學校彙送主管機關進行審定。 2. 教職員的退休申請案件需要根據該條例第89條的規定,在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之間進行送達主管機關進行審定。但如果教職員已根據規定提出了退休申請,由於學校作業延誤或疏失的原因,而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退休案件,則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例如,一位教職員打算退休,他的退休生效日是明年的2月1日。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他的退休申請需要在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之間送達主管機關進行審定。因此,他需要在次年的11月1日至前一年的11月1日之間提出退休申請。 3. 如果校方屆齡退休或應該進行命令退休的教職員未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退休申請,則學校應根據該條例第64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代替教職員填寫退休事實表,並連同第一項所規定的相關文件一起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審定。 例如,一位教職員因年滿退休年齡而應進行屆齡退休,但他未按照規定填寫退休事實表。學校將代替他填寫退休事實表,並附上相關文件,然後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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