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教職員申請退休時所附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由所服務的學校人事主管先進行切實的審查。如果發現所附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應通知教職員補正後再提交主管機關審定。 2. 如果教職員申請退休時屬於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而應不予受理的案件,主管機關及各學校應不予受理。 根據參考資料,教職員申請退休所附的文件必須經過學校人事主管的審查,以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當申請中存在缺少文件或錯誤文件的情況時,學校應通知教職員補正。另外,當教職員的申請屬於不符合法條規定的情況時,主管機關及學校都應拒絕受理申請。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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