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6 條》的內容,該條款主要涉及到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的教職員退休或資遣案的處理程序。 首先,該條款要求學校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召開相關評審委員會,例如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根據委員會的審議結果,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該條款還提到,如果委員會認為有需要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進行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學校也應相應辦理。 此外,根據該條款,如果委員會審議後不同意受理涉案教職員的退休或資遣申請,學校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理由。而如果委員會認為不需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或不需要進行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但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學校應在彙送主管機關的函件中,敘明理由並附上相關審查資料。 最後,根據該條款的第三款規定,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的職員以及稀少性科技人員的退休或資遣案處理程序,應參照公務人員的程序辦理。 相關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5001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