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1. 第26條第1項的原因消滅日 根據第26條第1項的規定,原因消滅日指的是停職或停聘的事由消滅之日。例如,若教職員因被暫停聘用而停聘,當其停聘事由消滅後一日,即為原因消滅日。 2. 第26條第2項的退休生效日 根據第26條第2項的規定,教職員依法休職,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的日期,為退休生效日。若教職員的休職期限屆滿後,校方核准其復職,則復職日為退休生效日。 3. 第26條第3項檢察機關函知主管機關 若檢察機關對教職員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進行偵查時,可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況下,函知該教職員所在的學校和主管機關。 4. 第26條第4項教職員貪瀆罪的情形 如果教職員因貪瀆罪或濫用職權、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判決法院應將判決正本一份分送該教職員所在的學校和主管機關。 這些釋義參考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本中對相關條文的解釋,並提供一些與內容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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