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1 條的解釋如下: 1. 當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教職員去世時,其僑居國外的遺族若在國內沒有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國外,可以根據前條規定以及以下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a. 若遺族親自回國申請,需要提供足夠的文件證明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相關的入出境資料。 b. 若遺族委託國內的親友代為申請,需要提供足夠的文件證明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且應該有委託書或授權書,該書面必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是經過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同時也需要提供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2.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教職員的遺族提交的證明文件、委託書或授權書如果是在國外製作的,應該有中文姓名的簽名或蓋章,並且需要經過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是經過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如果文件是外文的,應該附上經過我國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是經過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或者是經過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參考資料來源: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正日期:2022年9月1日)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資助之法律地位及人民關係處理辦法(行政院表示該公告與此問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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