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了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後,其遺屬申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的程序和請領資格的認定。按該條第一項的規定,遺屬申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需要根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時的法律事實來確定其請領資格。而第二項則規定了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的程序,包括填寫申請書、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送交原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如果退休教職員的遺族拋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的領受權,則需要提供相應的拋棄同意書。如果退休教職員的遺族是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者,則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退休教職員沒有遺族,則需要原服務學校檢附死亡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根據這些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亡故後,遺族可以按照相應的程序來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並根據法律事實來確定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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