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該條款訂明以下兩點內容: 1.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其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這表示學校受資遣的教職員需要填寫資遣事實表,並提交其在退撫新制實施前的任職證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將由其所在的學校彙總後送交主管機關,以審定資遣年資及相應的給與金額。 2. 各學校受資遣教職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 如果某些學校受資遣的教職員沒有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則該學校有責任代替這些教職員填寫資遣事實表,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便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和相應的給與金額。 根據教育部的《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受資遣後可以領取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金額,這需要符合以前的退休規定和俸額標準,其中一次退休金的金額就是根據資遣年資和相關規定來計算的。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教育部《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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