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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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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2. 2.前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3. 3.退休教職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比率領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第48條的規定,如果退休教職員在生前設立遺囑並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的受益人為兩個或更多人時,則按照遺囑所指定的比率進行領受。 舉例:退休教職員在遺囑中指定其配偶和兩個未成年子女作為遺屬一次金領受人,並按照1:1:1的比率進行分配。 2. 如果前項退休教職員的遺屬中有未成年子女,根據本條例第48條的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本應該領取的比率。 舉例:退休教職員的遺屬中有一個未成年子女,按照本條例所規定的比率,該未成年子女的領取比率不得低於其他受益人的比率。 3. 如果退休教職員在遺囑中未指定受益比率或指定的未成年子女的比率未達到原本應該領取的比率,則根據本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的比率進行領受。 舉例:退休教職員在遺囑中未指定遺屬一次金的受益比率,或指定的未成年子女的受益比率未達到原本應該領取的比率時,根據本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的比率進行領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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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