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第48條的規定,如果退休教職員在生前設立遺囑並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的受益人為兩個或更多人時,則按照遺囑所指定的比率進行領受。 舉例:退休教職員在遺囑中指定其配偶和兩個未成年子女作為遺屬一次金領受人,並按照1:1:1的比率進行分配。 2. 如果前項退休教職員的遺屬中有未成年子女,根據本條例第48條的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本應該領取的比率。 舉例:退休教職員的遺屬中有一個未成年子女,按照本條例所規定的比率,該未成年子女的領取比率不得低於其他受益人的比率。 3. 如果退休教職員在遺囑中未指定受益比率或指定的未成年子女的比率未達到原本應該領取的比率,則根據本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的比率進行領受。 舉例:退休教職員在遺囑中未指定遺屬一次金的受益比率,或指定的未成年子女的受益比率未達到原本應該領取的比率時,根據本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的比率進行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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