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指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各款年資。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4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指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各款年資。” 根據該條例的解釋,所謂的“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是指依照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出的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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