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6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教職員曾根據法令領取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再任教職員時不需要將已領取的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回。但是,如果教職員再次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將不再核發先前已經領取過的年資之退撫給與。 2. 根據第二項規定,教職員所具有的退離給與或政府或退撫基金支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的年資,應與根據本條例再行退休或資遣時的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的總年資不得超過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29條和第30條所訂的給與上限。這些年資包括教職員年資、公務人員年資、政務人員年資、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民選首長年資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3. 根據第三項規定,當教職員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 未曾領取退離給與的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在前次編列預算支付的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後,根據接續的年資和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也適用此規定。 - 再任年資滿15年以上的教職員可以選擇在第27條所定的退休金種類之間選擇一種支領,並根據核定的退休年資計算給與。但是,如果選擇或兼領月退休金,則應分別根據第31條和第32條所定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規定辦理。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這項法規明確規定了教職員的退休資遣和撫卹相關事項。
教職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教職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教職員年資。 二、公務人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教職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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