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教職員之未成年子女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的規定,亡故教職員的未成年子女如果按照該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改發一次退休金的標準,則不再獲得根據該條例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附加撫卹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