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繼續給卹之要件如下: 1. 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 2. 在給卹期限最後一個月內,有在學就讀之事實。 3. 給卹期限最後一個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繼續給卹: (a) 畢業之同一年再升學。 (b) 轉學。 (c) 休學後復學,或休學後轉學。 4. 繼續給卹期間,學業除畢業後升學或休學期間外,需未中斷。 根據我們的資料,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教職員退休的遺族的議題,並提供繼續給予撫卹金的相關要件及申請程序。根據該條例,遺族的子女若符合指定的條件,就可以繼續享受撫卹金的支領。然而,在給卹期限內,若學生中斷學業或年限延長,則不符合繼續給卹的要件。 例如,若遺族的子女在給卹期限最後一個月內仍然在國內學校有學籍,且符合畢業後升學、轉學、或休學後復學、轉學的情況,那麼他們就可以申請繼續給卹。在申請繼續給卹時,需填寫延長給卹事實表,並提交在學相關證明文件,由故教職員所服務的學校彙送主管機關進行審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遺族填寫延長給卹事實表之前,必須要在原審定給卹年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完成申請。此外,若遺族的子女在給卹期間中斷學業或延長修業期間,則不符合繼續給卹的要件。 總結而言,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遺族的子女若在給卹期限內符合相關要件,就有資格申請繼續享受撫卹金的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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