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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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撫卹案時,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 2.亡故教職員之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案時,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同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相關任職證件,由該教職員亡故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屬申辦因公死亡撫卹者,應檢同足資證明其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
- 3.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終身給卹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族屬未成年子女者,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檢同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認。 二、遺族屬成年子女者,除前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外,應檢同本人於教職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教職員亡故當年度之法定基本工資。
- 4.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取得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應於撫卹事實表內詳細填列。
- 5.前三項所定應檢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86條,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逐條釋義該法條的內容。 1. 教職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撫卹案時,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當教職員去世後,其遺族在申辦撫卹案時,必須根據教職員去世時的法律事實來確定其申請撫卹的資格。 2.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案時,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同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相關任職證件,由該教職員亡故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屬申辦因公死亡撫卹者,應檢同足資證明其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當教職員去世時,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在申辦撫卹案時,應填寫撫卹事實表,並附上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撫卹名詞
- 法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比照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錯誤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56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62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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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