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86條,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逐條釋義該法條的內容。 1. 教職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撫卹案時,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當教職員去世後,其遺族在申辦撫卹案時,必須根據教職員去世時的法律事實來確定其申請撫卹的資格。 2.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案時,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同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相關任職證件,由該教職員亡故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屬申辦因公死亡撫卹者,應檢同足資證明其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當教職員去世時,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在申辦撫卹案時,應填寫撫卹事實表,並附上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和相關任職證件,然後由該教職員去世時所在的服務學校提交给主管機關審定。如果是因公死亡的撫卹申請,則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因公死亡的事實經過。 3. 亡故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終身給卹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族屬未成年子女者,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檢同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審認。 二、遺族屬成年子女者,除前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外,應檢同本人於教職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教職員亡故當年度之法定基本工資。 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當亡故教職員的遺族根據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申請終身給卹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果遺族是未成年子女,則按照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然後提交給主管機關審認。 二、如果遺族是成年子女,除了前一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該提供本人在教職員去世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以證明他們平均每月的收入未超過教職員去世當年度的法定基本工資。 4. 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取得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應於撫卹事實表內詳細填列。 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如果根據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同一順序的遺族有多個人有撫卹金的領受權,則應在撫卹事實表內詳細填寫這些資料。 5. 前三項所定應檢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前三項規定應檢同的資料和證明文件應由服務學校的人事主管進行審查。如果附上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應通知補正後再提交主管機關審定。 依據以上釋義,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子:如果一位公立學校的教職員去世了,他的未成年子女作為遺族申請終身給卹,就需要按照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給主管機關進行審認。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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