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9 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應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這表示當一位公立學校教職員去世時,是否由其子女代位領受資遣撫卹金的事情應該根據法律事實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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