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教職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主管機關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俟主管機關依規定完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之事宜。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0條,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時,主管機關可以先按照病故或意外死亡的給與標準核定,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放撫卹金給予遺族。之後,主管機關完成因公死亡情事的審查作業後,可以再辦理相應的變更或發函通知遺族保持原處分不變。這條規定確保遺族能夠及時獲得撫卹金的支給,同時保障主管機關能夠對因公死亡的審查進行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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