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的規定,應由主管機關製發審定函,將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送交給服務學校轉交退休或資遣教職員或遺族,並抄送審計機關、基金管理會及服務學校。根據該法規第68條的規定,退休或資遣給與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照法規的要求進行發放。 以下是與該法規相關之範例資料: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在通過審定後,其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等金額將由主管機關製發審定函,並轉交給所服務的學校進行發放。 2. 審計機關、基金管理會及服務學校都將收到退休教職員或其遺族的退撫金審定函,以保障金額的準確和及時發放的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