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的規定,退休教職員經過退休案審定後,退休金的支付事宜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處理。在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發放機關必須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進行支付。退休生效後或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的日期起,支付機關需要將退休金轉發給退休教職員并進行核銷。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除了首期的月退休金外,收取或同時收取月退休金的教職員,根據本條例第66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月退休金應該定期在每月1日發放。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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