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教職員並辦理核銷。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3條,已經通過資遣給與案審定並簽有付款憑單的教職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的年資所應發給的資遣給與,在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後,財政權責機關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並轉交給該教職員,然後辦理核銷。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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