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4 條的規定,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在以下情況之一下,可以向服務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被資遣: 1. 因學校的系、所、科、組、課程調整,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或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 2. 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醫院提供的證明顯示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3.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如果校長具備前述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予以資遣。對於稀少性科技人員的資遣,則參照公務人員資遣情況和程序之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這項規定保障了教職員工在學校結構調整或身體狀況不適當時的權益。透過主管機關的核定,確保了相關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校長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資遣。 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遣,比照公務人員資遣情事及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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