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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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3條規定如下: 1. 該條規定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所聘任的教職員,在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等方面,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應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例子:如果軍警校院或矯正學校的教職員要退休或被資遣,則應遵循本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2. 在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適用本條例時,以他們所屬的主管機關作為本條例所指的主管機關。 例子:如果一所軍警校院或矯正學校要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則本條例所指的主管機關為他們所屬的主管機關。 3. 警察及矯正學校所需支付的與第9條第1項中政府提撥的退撫儲金費用以及根據第51條要求各主管機關負擔的費用,應由該學校自行提供。 例子:警察學校和矯正學校需支付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教師法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資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5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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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