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3條規定如下: 1. 該條規定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所聘任的教職員,在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等方面,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應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例子:如果軍警校院或矯正學校的教職員要退休或被資遣,則應遵循本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 2. 在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適用本條例時,以他們所屬的主管機關作為本條例所指的主管機關。 例子:如果一所軍警校院或矯正學校要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則本條例所指的主管機關為他們所屬的主管機關。 3. 警察及矯正學校所需支付的與第9條第1項中政府提撥的退撫儲金費用以及根據第51條要求各主管機關負擔的費用,應由該學校自行提供。 例子:警察學校和矯正學校需支付政府提撥的退撫儲金費用以及由各主管機關負擔的費用,這些費用應由該學校自行負擔。
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警察及矯正學校有關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費用,由各該學校支給。
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警察及矯正學校有關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費用,由各該學校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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