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主管机关可以向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或其他开发基金申请专款,用于对符合园区引进条件的科学事业进行投资。根据双方契约,前述投资金额与总额的比例可以进行协商,但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科学事业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四十九。 参考资料: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67)
管理局為維護區內公共設施與公共安全及整理環境衛生,得向園區事業按其營業額徵收管理費;徵收標準,以不超過其營業額之千分之三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園區內公共設施、公共安全之維護及環境衛生整理等所需費用,應由園區事業共同負擔,並以不超過其營業額千分之三徵收管理費。管理局訂定徵收標準時,以足敷上項費用之支應為度,以免增加負擔。
管理局為維護區內公共設施與公共安全及整理環境衛生,得向園區事業按其銷售額徵收管理費;徵收標準,以不超過其銷售額之千分之三為限。
立法理由為便於計算及配合現行營業稅法,將「營業額」修正為「銷售額」。
管理局或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得向園區內設立之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六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各機構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等辦法,由管理局擬定,報請國科會核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其他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對符合園區引進條件之科學事業參加投資。 前項投資額對其總額之比例,依事業類別,由雙方以契約定之。但投資額以不超過該科學事業總投資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修正第一項,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修正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符實際名稱。 三、為摒除園區產品製造之工業思維,以利聚集更多元之技術、創新研發及提供更廣泛之服務態樣,原「科學工業」一詞已不符實際需要,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工業」修正為「事業」。
本條規定園區內公共設施、公共安全之維護及環境衛生整理等所需費用,應由園區事業共同負擔,並以不超過其營業額千分之三徵收管理費。管理局訂定徵收標準時,以足敷上項費用之支應為度,以免增加負擔。
為便於計算及配合現行營業稅法,將「營業額」修正為「銷售額」。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修正第一項,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修正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符實際名稱。 三、為摒除園區產品製造之工業思維,以利聚集更多元之技術、創新研發及提供更廣泛之服務態樣,原「科學工業」一詞已不符實際需要,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工業」修正為「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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