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之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起,按新地價調整計算之。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7條,當科學工業園區的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會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起,按照新地價進行調整計算。這表示在重新規定地價之後,土地租金將根據新地價進行調整,並從下個月開始按照新的金額收取租金。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租金能夠反映出土地價值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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