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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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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之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起,按新地價調整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7條,當科學工業園區的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會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起,按照新地價進行調整計算。這表示在重新規定地價之後,土地租金將根據新地價進行調整,並從下個月開始按照新的金額收取租金。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租金能夠反映出土地價值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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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園區之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起,按新地價調整計算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