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租用土地,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如有逾期,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兩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兩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者,除追收外並加收法定利息,並得終止租約及勒令遷出園區。 前項逾期情形,管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承租人逾期未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管理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兩個月者,應加收租金額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舉例:如果租金為每月一萬元,逾期一個月未滿兩個月,則違約金為一萬元乘以百分之五,即五百元。 二、逾期兩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應加收租金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舉例:如果租金為每月一萬元,逾期兩個月未滿三個月,則違約金為一萬元乘以百分之十,即一千元。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者,應加收租金額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 舉例:如果租金為每月一萬元,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則違約金為一萬元乘以百分之十五,即一千五百元。 四、逾期四個月以上者,除追收已逾期的租金及違約金外,還需支付法定利息,並可能被終止租約並勒令遷出園區。 舉例:如果租金為每月一萬元,逾期四個月以上,根據法律規定,除追收已逾期的租金及違約金外,還需支付法定利息。 管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逾期情形及相應的處理措施。 這些解釋和範例是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文而得出的。資料參考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公布的《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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