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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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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用土地,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如有逾期,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兩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兩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者,除追收外並加收法定利息,並得終止租約及勒令遷出園區。 前項逾期情形,管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承租人逾期未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管理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兩個月者,應加收租金額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舉例:如果租金為每月一萬元,逾期一個月未滿兩個月,則違約金為一萬元乘以百分之五,即五百元。 二、逾期兩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應加收租金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 舉例:如果租金為每月一萬元,逾期兩個月未滿三個月,則違約金為一萬元乘以百分之十,即一千元。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者,應加收租金額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 舉例:如果租金為每月一萬元,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則違約金為一萬元乘以百分之十五,即一千五百元。 四、逾期四個月以上者,除追收已逾期的租金及違約金外,還需支付法定利息,並可能被終止租約並勒令遷出園區。 舉例:如果租金為每月一萬元,逾期四個月以上,根據法律規定,除追收已逾期的租金及違約金外,還需支付法定利息。 管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逾期情形及相應的處理措施。 這些解釋和範例是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文而得出的。資料參考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公布的《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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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承租人租用土地,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如有逾期,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