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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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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用建築物,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遲付金額達兩期之租額時,管理局得依民法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終止租約,勒令承租人遷出園區。 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費用,依前條規定標準,另行加收違約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9條,當承租人未按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且逾期未付金額達到兩期租金時,管理局有權根據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終止租約,並命令承租人搬離園區。 同時,當承租人逾期未繳納租金費用,根據前條的規定標準,管理局可另外收取違約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承租人未按時繳納兩期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且逾期金額達到兩期租金的金額時,管理局可以依法終止該承租人的租約,並要求其搬離園區。此外,如果承租人在某期限內未能準時繳納租金,管理局可以根據前條的規定,對其逾期未繳納的金額加收違約金。

  • 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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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承租人租用建築物,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遲付金額達兩期之租額時,管理局得依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