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租用建築物,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遲付金額達兩期之租額時,管理局得依民法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終止租約,勒令承租人遷出園區。 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費用,依前條規定標準,另行加收違約金。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19條,當承租人未按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且逾期未付金額達到兩期租金時,管理局有權根據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終止租約,並命令承租人搬離園區。 同時,當承租人逾期未繳納租金費用,根據前條的規定標準,管理局可另外收取違約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承租人未按時繳納兩期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且逾期金額達到兩期租金的金額時,管理局可以依法終止該承租人的租約,並要求其搬離園區。此外,如果承租人在某期限內未能準時繳納租金,管理局可以根據前條的規定,對其逾期未繳納的金額加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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