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承租土地之地上及地下公共設施,如有毀損,應負恢復原狀之責。如需改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代辦,其因而發生之費用,由承租地人負擔。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0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承租土地之地上及地下公共設施。如果公共設施有毀損,承租人應負責恢復原狀。同樣地,如果承租人需要進行改裝,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代辦。改裝所產生的費用則由承租人負擔。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承租人負責維護公共設施並遵守相關規定。具體的執行細節可以參考科學工業園區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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