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至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或修繕責任,但因天災或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其修繕由管理局為之。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承租人有義務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如果承租人違反了這個義務,導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則承租人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或修復責任。不過,如果毀損或變更是因為天災或是承租人無法負責的原因造成的,那麼這個責任限制不適用,修復的責任則由管理局承擔。 參考資料: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21條 範例: 如果承租人在科學工業園區內租賃了一棟建築物,並且違反了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導致該租賃物遭受了重大毀損。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將需要負責損害賠償或修復費用。然而,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例如自然災害,導致該租賃物的變更或毀損,則承租人將不需要負責修復,而修復費用將由該科學工業園區的管理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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