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所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修繕或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2條,如果因承租人的同居人或承租人允許的第三人的責任,導致租賃物受損或毀滅,那麼承租人就有修繕或賠償的責任。 作為例子,假設一位承租人允許他的朋友使用租賃物,但是朋友導致了租賃物的毀損。根據該條法規,承租人就有責任修繕或賠償。這個例子跟法規有關,因為它涉及到承租人允許第三人使用租賃物所產生的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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