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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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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所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修繕或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22條,如果因承租人的同居人或承租人允許的第三人的責任,導致租賃物受損或毀滅,那麼承租人就有修繕或賠償的責任。 作為例子,假設一位承租人允許他的朋友使用租賃物,但是朋友導致了租賃物的毀損。根據該條法規,承租人就有責任修繕或賠償。這個例子跟法規有關,因為它涉及到承租人允許第三人使用租賃物所產生的責任。

  • 第三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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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所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