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供生產、研究或營業使用之土地自建建築物時,其接鄰三十公尺以上道路者,應自人行道外側退縮十公尺以上,其接鄰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者,應自人行道外側退縮八公尺以上,其接鄰十公尺以上道路者,應自人行道外側退縮六公尺以上,後面及側面不接鄰道路者,應自基地界線縮四公尺以上,以供綠化、步行道、防火巷、後巷之用,並應保持景觀不得堆放雜物;其建蔽率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不得多於百分之六十。但承租二筆以上相鄰之基地,其建蔽率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不得多於百分之六十;其建築樓地板指數最低為○.六,最高為二.○。但報經管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了承租供生產、研究或營業使用之土地自建建築物時的退縮規定以及建蔽率和建築樓地板指數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接鄰三十公尺以上道路的建築物應自人行道外側退縮十公尺以上,接鄰二十公尺以上道路的建築物應自人行道外側退縮八公尺以上,接鄰十公尺以上道路的建築物應自人行道外側退縮六公尺以上,後面及側面不接鄰道路的建築物應自基地界線縮四公尺以上,以供綠化、步行道、防火巷、後巷之用。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建蔽率的範圍,即建蔽率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不得多於百分之六十。如果承租的是相鄰的兩筆以上基地,建蔽率則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不得多於百分之六十。至於建築樓地板指數,最低為0.6,最高為2.0。但如果經管理局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相關資料: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28 條,接鄰道路的退縮規定是為了保持景觀、提供步行道和防火巷等使用,並避免堆放雜物。同時,建蔽率的要求可以控制建築物的佔地面積,以達到合理的使用與綠地保留的平衡。而建築樓地板指數則是衡量建築物的總樓層面積和基地面積之比例,可以反映出建築物的使用效益和空間利用率。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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