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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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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土地及建築物之租賃期限如左: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其基地之租賃期限,與建築改良物者同。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及建築物的租賃期限如下: 1. 對於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限為五年以下。而該建築改良物所在的基地的租賃期限,與建築改良物相同。 2. 對於建築基地,租賃期限為二十年以下。 該條款也規定,當租賃期限屆滿時,可以進行更新協商。 根據最新的《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某位承租人在科學工業園區租賃了一塊建築基地,合約中規定租賃期限為十年。當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協商更新租約,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可以再續租建築基地。這符合該法規中對於建築基地租賃期限的規定。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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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園區土地及建築物之租賃期限如左: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其基地之租賃期限,與建築改良物者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