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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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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投資創設園區事業之申請人 (以下簡稱投資人) 或其他申請人承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其投資案准並繳納投資保證金後或申請案核准後六十日內,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核配之面積簽訂租、購契約並完成起租,逾期管理局得撤銷其投資案或申請案。 投資人或申請人應於前項所定期限內,經會同管理局到場勘測或向管理局聲明不須會勘後,由管理局就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並參照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核配。 第一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管理局核准延長三十日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5條,申請投資創設園區事業的申請人或其他申請人在獲得投資案或申請案核准後,需要在核配面積的60天內簽訂租購契約並完成起租。如果逾期未能辦理,管理局有權撤銷其投資案或申請案。 投資人或申請人應在前項所定期限內,與管理局一同勘測場地或聲明不須勘測後,管理局會根據提交的建築平面配置圖進行核配。如果申請人面臨正當理由,可以申請管理局核准延長30天辦理。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針對這個問題提供以下範例解釋: 假設某投資人申請在科學工業園區建立一家公司,並且經過管理局的核配獲得一塊特定面積的土地。根據法規,他需要在核准後的60天內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購契約並完成起租。如果在期限內未能完成這些步驟,管理局將有權撤銷他的投資案。 此外,投資人還需要在期限內與管理局一同進行場地勘測,或者向管理局聲明不需要勘測。管理局會參考提交的建築平面配置圖,並根據第三條的規定進行核配。 如果申請人遇到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完成這些程序,他可以申請管理局核准延長30天來辦理相關手續。

  • 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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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投資創設園區事業之申請人 (以下簡稱投資人) 或其他申請人承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其投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