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
根據藝術教育法第5-1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義務督導所屬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確保藝術教育課程按照課程綱要進行排課和授課。如果學校未依相關規定進行,教育行政機關應要求學校在限期內改善,並提供追蹤輔導。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學校遵守藝術教育相關規定,並提供適當的指導和支持。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學校未按照課程綱要的要求安排藝術教育課程,教育行政機關將要求該學校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並持續監督和提供輔導。這可能包括要求學校調整課程表,確保藝術課程得到適當的分配和時間安排,以及提供教師培訓和教學資源等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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