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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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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藝術教育法第5-1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義務督導所屬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確保藝術教育課程按照課程綱要進行排課和授課。如果學校未依相關規定進行,教育行政機關應要求學校在限期內改善,並提供追蹤輔導。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學校遵守藝術教育相關規定,並提供適當的指導和支持。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學校未按照課程綱要的要求安排藝術教育課程,教育行政機關將要求該學校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並持續監督和提供輔導。這可能包括要求學校調整課程表,確保藝術課程得到適當的分配和時間安排,以及提供教師培訓和教學資源等支持措施。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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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藝術教育法第 5-1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藝術教育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