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程是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所訂定的。根據最新的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如下: 「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最高檢察署可以依法制定處理檢察業務的規程。」 根據這個法條,最高檢察署訂定了處務規程。處務規程主要是用來規範檢察業務的處理方式。 舉例來說,最高檢察署可以根據處務規程來制定檢察案件的審查程序、調查方式、證據收集程序等。這些規程會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進行制定,以確保檢察業務的公正性和遵守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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