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為謀檢察事務之進展,得指定人員作專案研究。
依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2條,檢察總長可以為了推進檢察工作的進展,指定特定的人員進行專案研究。這表示檢察總長有權力組織人員進行相關研究,以推動檢察工作的進展和提升效率。例如,檢察總長可以指定一個專案小組來研究如何改進檢察官的執行效率,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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