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
依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1條,當檢察總長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由檢察總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向法務部作陳報。 根據檢察院的官方網站(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36100&ctNode=5078&mp=11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1條的目的是安排替代措施以確保檢察總長職務的正常運作。在檢察總長無法履行職務時,這項規定允許檢察總長指定其他檢察官擔任代理,以確保檢察機關的運作不受影響。同時,該條規定還要求檢察總長向法務部作陳報,以便該部門能夠及時了解並處理該情況。 例如,如果檢察總長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1條的規定,檢察總長可以指定一位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向法務部報告。這樣可以確保檢察機關的運作不受影響,並且法務部能夠適時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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