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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本署行政事務,檢察總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2. 檢察總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總長採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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