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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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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
  2. 2.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了檢察總長的職權和責任。根據該條的第1項,檢察總長有權親自或派遣主任檢察官、檢察官進行視察或調查事務。這意味著檢察總長可以直接參與或指派其他檢察官進行特定的視察或調查任務。 根據該條的第2項,檢察總長在進行視察或根據報告認為應該監督或指揮的人員在履行職務方面有成績或表現不佳時,可以根據法律進行獎懲。如果這些人員涉嫌犯罪,檢察總長可以直接進行調查或將案件交給負責的檢察官進行調查。 舉例來說,如果檢察總長親自進行視察或接收報告後,認為某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取得了優秀成績,檢察總長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予以獎勵。另一方面,如果檢察總長發現某些檢察官延誤履行職務或不適當地履行職責,檢察總長可以根據法律進行懲罰。同時,如果某人涉嫌犯罪,檢察總長可以直接進行調查或將該案件交給負責的檢察官進行調查。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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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9 條規定:「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