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對於檢察事務,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期限。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8條,檢察總長對於檢察事務有責任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期限。這表示檢察總長需要仔細監督和評估檢察事務的進展情況,同時也要確保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檢察事務的順利進行和有效管理。舉例來說,檢察總長可能會要求檢察官在特定期限前完成某個案件的調查或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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