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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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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長指定檢察官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條,如果最高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超過兩人,在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其他的主任檢察官可以代理其職務。如果只有一個主任檢察官,則檢察總長可以指定其他檢察官來代理其職務。這條法規的意義是確保最高檢察署的工作可以繼續進行,即使有主任檢察官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這樣可以保持檢察機關的運作順暢,確保法律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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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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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規定:「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