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長指定檢察官代理。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4條,如果最高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超過兩人,在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其他的主任檢察官可以代理其職務。如果只有一個主任檢察官,則檢察總長可以指定其他檢察官來代理其職務。這條法規的意義是確保最高檢察署的工作可以繼續進行,即使有主任檢察官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這樣可以保持檢察機關的運作順暢,確保法律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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